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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收支審計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財政收支審計的法律依據如下:根據《憲法》第九十壹條和《審計法》第四條規定,審計機關應當對本級各部門的預算執行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根據《審計法》第16條,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並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審計結果報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在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和上壹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審計機關提交審計結果報告。根據《審計法》第十七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