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稅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應收賬款,可以作為企業壞賬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在報送季度或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應對當期已扣除的壞賬損失的原因進行補充說明,並提供有效證明材料。
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核納稅申報時,應根據壞賬損失稅務處理的有關規定和條件,認真審核企業提交的上述資料。理由不充分、情況不清的,應當當場調查核實。必要時,可要求企業重新證明、說明或公證。扣除的壞賬損失不符合規定條件,且不能提供證明資料的,應當進行納稅調整。公司內部需要做的是:董事會決定並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壞賬核銷是指企業經過清查核實,確定部分應收賬款無法收回,這部分款項將作為壞賬損失,由企業及時處理他們的經營和壞賬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