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第二條所有賓館、飯店、招待所、客運倉庫、車馬店、浴場等。(以下簡稱旅館)接待旅客,無論是國營、集體、合夥、個體、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無論是專營還是兼營,無論是常年還是季節性的,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六條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並按規定項目如實登記。接待境外旅遊者住宿,還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公安機關提交住宿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