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三條建設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五條不動產權利人不得挖坑、建房、鋪設管線、安裝設備等危及相鄰不動產安全的行為。
第二百九十六條不動產權利人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道等使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