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通過涉稅信息共享平臺向稅務機關送達:
(壹)排汙單位名稱、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汙染物排放口、排放汙染物種類等基本信息;
(二)排汙單位的汙染物排放數據(包括大氣汙染物和水汙染物的汙染物排放量和濃度值);
(三)排汙單位的環境違法行為和行政處罰情況;
(四)對稅務機關報送審核的納稅人納稅申報表數據異常或者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審核意見;
(五)與稅務機關約定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