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法律約束力的病歷
《國家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指南(2016版)》明確規定,各級醫療機構已實現傳染病報告卡電子化,這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簽名和時間戳視為與紙質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需要做好備份工作,備份和存儲時間至少與紙質傳染病報告卡相同。暫時不符合條件的必須打印成標準紙質卡由首診醫生簽字並保存備案。對於實現直接數據交換的醫療機構,電子交換文檔(轉換後的XML文件)的備份時間應至少與紙質傳染病報告卡相同。初診醫生在診療過程中發現傳染病患者和疑似患者後,可通過電子病歷和電子健康檔案自動提取符合交換文件標準的電子傳染病報告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