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飛機;
⑹交通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