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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借調工作人員文件的規定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機關事業單位借用人員工作,執行人事調配紀律,增強借用人員工作的針對性,增強借用人員工作的可操作性,調動幹部積極性,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機關事業單位借用工作人員應當遵循“統壹管理、控制數量、保障需要、逐步消化”的原則,嚴格審批程序,確保機關事業單位借用工作規範有序。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全市所有機關事業單位(含衛生系統、教育系統內部人員相互借用、離退休幹部借用)。上述單位借用工作人員的,應當按照本條例辦理借用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資源標準化和信息化管理,加強互聯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建設,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和政務服務平臺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開網上辦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