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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達成的調解協議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的,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該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九十壹條:“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法釋〔2003〕15號)第十五條規定:“經調解達成的調解書經審判人員審核後生效的,調解書自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調解協議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另行制作民事調解書。調解協議生效後,壹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以民事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04〕12號)第十五條規定:“對調解書內容既無權利又無義務的當事人不在調解書上簽名的,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