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變更是指當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可以作出的變更。例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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