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旅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旅遊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公布服務監督電話,指定部門或者人員接受投訴。旅遊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建立24小時服務投訴值班制度。接到乘客投訴後,應及時受理,在10天內處理完畢,並將處理結果告知乘客。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電話、通訊地址或者電子郵箱,接受乘客、駕駛員和經營者的投訴和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