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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單位名義借款歸個人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
法律分析:屬於職務侵占罪。當行為人以單位名義借款時,單位有責任按約定及時歸還借款。取得的借款應視為單位的公款,借款人將該款項歸自己使用,挪用公款用於個人營利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挪用公款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用於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構成貪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