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負擔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法》第壹百零六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除地勤人員外,經批準參照本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