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帝之書》中的六年後,決定所有的外國人都應該被統治。大臣說:“每個國家的共同事務大小不壹。如果憲法程度不明,怎麽能統治,怎麽能在集團下禁止呢?”這是大臣們決定統治契丹和外國人的聖旨,而漢族人違反了法律,仍然設立了中院來為人民申冤。
大意:遼法治遼,漢法治漢;
判決:決定、判斷,也可以是審判的意思;
也就是說,遼國對不同的民族實行不同的法律【遼國的基本國策是“依俗而治”】,因為對於十六州和在戰爭中被俘虜的漢族人來說,如果他們不是基於唐朝的法律,他們將無法適應他們的習慣,並將激起更大的民族矛盾。因此,漢人的判斷仍然遵守法律,即唐朝的法令;
契丹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盧野·阿保機命令大臣們制定管理契丹人和少數民族的法律,而漢族人則用法律做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