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四條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案件,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第壹百五十五條特別重大、復雜、不宜長期審理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壹百五十六條對下列案件的偵查,經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