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並且不損害他人、集體和國家的利益,不違反其他強制性規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出資權益,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就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