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不得升掛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
第十八條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或者廣告,不得用於私人喪葬活動。
第十九條在公共場所故意焚燒、損毀、塗寫、玷汙、踐踏等侮辱中國人民和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參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規定,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