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壹條。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壹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下列情形除外:(壹)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二)被告人違心認罪的;(3)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四)起訴中指控的罪名與審判中認定的罪名不壹致的;(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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