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規定》。
第二十壹條中標人和競得人應當按照成交確認書約定的時間,與出讓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中標人、競得人繳納的競買保證金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其他競買人、競得人繳納的競買保證金由出讓人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退還,不計利息。
第二十三條受讓人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全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