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壹條
登記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登記完成。辦理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動產權屬證明或者墓主人登記證明。
《民法典》第209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214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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