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等制度是元朝實行的國家等級制度,是後人總結出來的。元朝建立後,蒙古人作為統治民族被列為第壹等。其次,按照征服地區民族的時間順序,分為色目人、漢人、南人三個層次。第四等的政治待遇不同,在官職、科舉、刑法等方面都有不同的待遇。
四等制度最早由《蒙古史記》中的屠吉提出。雖然沒有發現任何史料記載元朝明確實行四等制度的法令,但學術界公認蒙古貴族享有特權,元朝存在民族壓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