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父母壹般撫養子女至18周歲,已滿18周歲的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16周歲但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壹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發托兒費;
3.父母應支付已滿18周歲但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護理費;
4.喪失勞動能力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成年子女,主要指患嚴重疾病、殘疾、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參加正常就業的人員;
5.還在學校讀書的指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
6、沒有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主要是指患有精神疾病、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子女居住在城鎮仍處於失業狀態沒有就業機會的人;
7.父母失去了養活自己的能力。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十壹條。
托兒費的繳納期限壹般是到孩子18歲為止。
父母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且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能夠維持當地壹般生活水平的,可以停止支付托兒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