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還在同居的人的財產有法律保護嗎?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 2月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處理。1994 2月1之前的事實婚姻,無論登記手續是否完備,都是法律認可的。因此,離婚被視為合法的婚姻關系,夫妻有合法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財產分割權、子女撫養權和財產繼承權。1994 2月1之後的事實婚姻,如果要享受離婚時合法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必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否則只按壹般同居關系解除。這樣,當事人之間就沒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只享有夫妻的財產權、繼承權等同居關系的權利義務。現實中,雙方離婚,感情已經出現問題,很難辦理登記手續,對弱勢壹方會非常不利。可見,婚姻登記也是保護自身權利的有效措施,任何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都應引起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