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60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較小的簡單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可以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第161條
對於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
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向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院請求解決爭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院可以立即審理或者另行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