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涉嫌恐怖融資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第壹條為了預防和遏制洗錢、恐怖融資及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金融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反洗錢,是指為防止以各種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遏制相關違法犯罪活動,依照本法采取相關措施的行為。
本法適用於防止和制止資助恐怖主義活動;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