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的效力包括:1,確定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效力;2.執法的有效性;3.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願達成的調解協議的終結訴訟效力;人民法院根據調解協議制作的調解書、調解筆錄是對當事人調解協議的法律確認。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當事人自願和事實清楚的原則,分清是非,進行調解。第九十七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員、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