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及時提供證據。
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