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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土地承包法移動桿
民法的壹般原則

第八十壹條國家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也可以依法由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國家保護其使用權和收益權;使用者有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義務。

國家所有的礦藏可以依法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開采,也可以依法由公民開采。國家保護合法的采礦權。

公民和集體依法有權對集體所有或者國家集體使用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進行承包經營,受法律保護。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依法在合同中規定。

國家所有的礦藏、水流,國家所有和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山嶺、草原、荒地、灘塗,不得買賣、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