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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房屋繼承公證費
法律解析:證明財產繼承、贈與和遺贈的公證費(包括按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的公證費和經營服務性公證費)標準由現行受益金額的2%下調為:受益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過1.2%收取;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過1%收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壹條。公證處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⑴合同;

(2)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和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和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和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是否有犯罪記錄;

(八)章程。

九、保存證據;

(十)文件的簽名、印章和日期,文件的副本和復印件與原件壹致;

(十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處申請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