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務人應向結算地的托管機構提交托管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基本內容:寄存的原因、標的物及其種類和數量、標的物受贈人的名稱和地址或者不知道受贈人是誰的理由;
2.債務人提交保證金;
3.存管機關收到存款申請和存款後,應當向債務人出具存款證明;
4.通知債權人接受存款。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570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提存標的物:
(壹)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
②債權人下落不明;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