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但是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除外;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土地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轉讓。壹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合理利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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