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財政預算;
(二)制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三)制定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環境保護方面的重大措施;
(四)確定和調整政府定價的重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重要商品及服務價格;
(五)決定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六)其他需要政府決策的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