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壹條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應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壹百零三條財產保全應當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再次查封、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