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屬於行政協議。從簽訂主體看,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壹方是土地管理部門,是行政主體;從客觀要素來看,這種約定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或國家合理有效利用有限土地資源的管理目標;從雙方權利義務關系來看,此類協議與行政機關履行行政職責或完成行政任務密切相關。在協議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行政機關有權基於社會公共利益或法律原因單方面收回土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進行登記。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