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先分配後納稅”的原則納稅。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由合夥人依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分別繳納。合夥人的出資、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入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根據上述規定,A企業需要將股權轉讓所得在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並入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由投資者分別繳納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權利平等。根據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可以委托壹名或者數名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指定的代表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