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跨城市工作時,社保壹般需要轉移,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醫療保險關系隨其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之後,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將繼續為他們繳納各種社保費用。
法律客觀性:
《社會保險法》第72條規定在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當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在本統籌區內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辦理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業務費、管理費,按照國家規定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