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壹條律師擔任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擔任辯護人的律師有權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書、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書會見被羈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三十六條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應當依法保障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