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了留置款、擔保金、定金、合同款、訂金或者定金,但對定金的性質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見,該存款不具有存款性質,從法律上講,是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所以妳能拿回來的和押金是不壹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