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產假增加15天;對於多胞胎,每增加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產假。
《雲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二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登記結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符合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外,女方延長產假60天,男方給予護理假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