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和涉外仲裁機構裁決的條件如下:
1.當事人所在國或者請求法院所在國與我國有司法協助協議,或者* * *參加有承認和執行內容的條約或者有互惠關系;
2、必須有壹方當事人或外國法院向中國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承認和執行壹項裁決;
3、請求承認和執行的裁決確實已經生效。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進行審查,認為外國法院申請或者請求承認和執行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違背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或者按照對等原則,由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其效力,需要強制執行的,應當發出。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基本原則或者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利益的,不予認可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