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在江河、湖泊、水庫和蓄滯洪區的管理和保護範圍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滿足江河、湖泊泄洪、蓄洪、輸水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