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使用該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依照土地管理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百六十四條宅基地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依法進行重新分配。
第三百六十五條已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