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五十九條對違法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處以罰款,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和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並根據汙染防治設施的運行費用、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壹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種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