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案件檢查規定》第二十六條調查組認為被調查的黨員幹部犯有嚴重錯誤,不適合擔任現任職務或者妨礙案件調查的,可以建議其停職檢查。停止黨內職務,由黨委批準,停職檢查由黨委決定;由紀檢機關直接立案的,停職檢查由紀檢機關征求同級黨委意見後決定。暫停黨外職務的,由紀檢機關向有關黨外組織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