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民警察法》第九條明確規定,下列四種現象可以立案偵查:
被指控犯有刑事罪。
(2)現場有作案嫌疑。
(3)有身份不明的嫌疑人。
(4)攜帶的物品可能是贓物。
法律不僅賦予巡警訊問權,還賦予巡警相應的提前處置權、使用強制措施權和使用武器警械權,以保證巡警訊問權的有效行使。所以,訊問是法律賦予人民警察的壹項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