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有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內容。對於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能夠引起被保險人註意的保險憑證上作出提示,並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被保險人作出明確說明;如果沒有提示或明確說明,該條款將不會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