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壹)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三)出資證明書的編號。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根據股東名冊行使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