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予以沒收。對非法占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