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壹)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的權利;
(二)署名權,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第十七條
視聽作品中的電影作品、電視劇的著作權由制作人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師、作詞人、作曲家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制作人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
前款規定以外的音像作品的著作權歸屬,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權和獲得報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