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貸款人主張支付借款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利息約定不明確,貸款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外,借款人與貸款人對借款利息約定不明確,貸款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以及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與貸款人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